(2013)威环执字第1196、1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华娟与威海海丽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昭波,慕林,威海市海丽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1196、1197-2号申请执行人谷昭波,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10021977********,住威海高技区黄家夼小区*号***室。申请执行人慕林,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10021977********,住威海高技区阮家寺村西街**号。被执行人威海市海丽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二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2295、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2295、23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