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国开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开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张敬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13号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昌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开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张敬文,总经理。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纪红,董事长。被告:张敬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开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张敬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国开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张敬文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国开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张敬文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合肥申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鸿安商城D3003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