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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晋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晋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66号罪犯冯晋锋,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10年4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晋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2012年获教改文体奖励一次、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教改文体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晋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