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古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某,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威龙,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威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古某某经营的日用品店内,查获古某某用于销售的欢乐神油(红色纸盒包装)三盒、欢乐神油(黄色纸盒包装)三盒、印度神油二盒。经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3个品规的产品的说明书及标签上均无标明药品批准文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古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古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假药的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现场照片,药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古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古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决定对被告人古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共八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姬鸿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