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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安英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0533号罪犯安英涛。2014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4)石刑执字第021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安英涛宣告假释。河北省石家庄市司法局以罪犯安英涛违反监管规定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安英涛假释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英涛在假释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涉嫌在南宫至邢台的长途客车上盗窃,邢台市公交分局便衣侦查大队于2014年12月22日网上追逃。该犯自2014年12月22日至今脱离社区矫正组织晋州市槐树镇司法所监管,以上事实有晋州市槐树镇司法所证明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英涛在假释期间,违反了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年8月11日(2014)石刑执字第02184号对罪犯安英涛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安英涛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