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4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接旭明与吴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旭明,吴国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335号原告接旭明,男,26岁,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锋,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接旭明诉被告吴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接旭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超代理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