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文东与陈善安、杨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东,陈善安,杨先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刘文东,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陈善安,男,住寿宁县。被告杨先楚,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刘文东与被告陈善安、杨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原告刘文东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刘文东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