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广州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广州,刘和平,田云芳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薄荫佑,院长。被告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62室。法定代表人张广州,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建东,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州。委托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建东,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平。委托代理人李文欣,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扬,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云芳。委托代理人李文欣,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扬,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诉被告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广州、刘和平、田云芳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