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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程淑娟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任东升,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经发保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经发保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经发保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11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