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秀丰与陶方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丰,陶方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100号原告:赵秀丰,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陶方朋,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丰诉被告陶方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方朋的现金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秀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方朋的现金80000元。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