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36号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5年1月23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