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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永昌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10500元及储蓄存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2015年2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永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