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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戴传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传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69号罪犯戴传明,男,汉族,1953年11月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以(2008)滁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以(2009)皖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戴传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学军,罪犯戴传明、证人刘国华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戴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传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建议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1、生效判决认定的罪犯戴传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22万元,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将违法所得全部缴纳。2、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未执行,因家庭目前生活困难,没有执行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及罪犯戴传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戴传明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六个功奖。2、证人戴传明的同监区服刑罪犯刘国华的证言证实,罪犯戴传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意见(2014)88号证实,省检察院认为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建议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凭证证实,该犯在刑罚执行期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5、安徽省明光司法局及明光司法所、社居委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证实,该犯家庭生活困难,确无执行财产刑能力。本院认为,罪犯戴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但有证据证实其确无执行能力,故不再予以扣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