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忠,盛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982-1号申请人蒋国忠。委托代理人姜亚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露英。蒋国忠与盛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盛露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国忠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盛露英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盛露英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蒋国忠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底前支付蒋国忠、沈丽华4000元,于2015年3月底起每月归还蒋国忠、沈丽华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等内容。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