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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甄小君财产保全普通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娟,甄小君,梁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执保字第4号申请人:袁清娟,女,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桦甸市明华街兴桦委五组。被申请人:甄小君,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梁志凤,女,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袁清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土地使用权人为连厚发的坐落于桦甸市桦南乡五间村九间屯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清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土地使用权人为连厚发的坐落于桦甸市桦南乡五间村九间屯(土地使用权证号:桦集用(2000)字第028237153,地号:01-(01)-154,使用权面积: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辉审 判 员  任财良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