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梅英与被执行人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梅英,陈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丁梅英,女,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丁茂福、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美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梅英与被执行人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银行、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729元外,被执行人陈美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陈美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美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