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冯推丰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推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84号罪犯冯推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琼山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推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另外两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1474.92元。刑期执行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冯推丰于2007年10月1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罪犯冯推丰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冯推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推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推丰自2012年1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冯推丰应交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服刑期间该犯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600元。该犯与另外两名同案犯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91474.92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交纳赔偿金人民币31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赔偿金缴纳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推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推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