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潘官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建中,浙江省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上诉人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蚌埠市昊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爱武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