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蒋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国,蒋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昌。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建国因与被上诉人蒋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建国,被上诉人蒋金昌委托的代理人王卫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郑建国向蒋金昌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蒋金昌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7年10月19号郑建国”。2008年7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蒋金昌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元正(42,300)郑建国08年7月16号”。因郑建国未还款,蒋金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建国归还借款人民币66,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66,3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蒋金昌提供的郑建国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72,3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蒋金昌自认郑建国已归还借款6,000元,予以确认。郑建国虽不确认蒋金昌的主张,但并未提供的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郑建国的抗辩不予采纳。郑建国理应及时归还剩余借款并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郑建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郑建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金昌借款66,300元;二、郑建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蒋金昌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66,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57.50元,减半收取728.75元,由郑建国负担。判决后,郑建国不服,提出上诉称:系争借条是其所写,但该款是案外人魏某所借,因被上诉人蒋金昌与案外人不认识,故要求其出具借条;在2007年借款后不久,其与案外人共同以现金形式归还30,000元借款,在2008年8月18日,其按照蒋金昌儿子要求和指定,通过银行转账38,000元至刘付杰个人账户,再加上蒋金昌认可归还的6,000元,所有借款已全部还清。为此,郑建国提供一张其个人建行账户明细查询表,以证明通过转账归还38,000元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蒋金昌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蒋金昌对原判无异议,表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郑建国以现金方式还款,其与案外人刘付杰不相识,也未要求郑建国汇款至刘付杰账户,该汇款与其无关,不能证明郑建国还款事实。其只认可郑建国通过转账归还的6,000元,至于是否案外人需要借款,也与其无关,借条是郑建国出具,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郑建国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郑建国认可借条是其所写,也收到借款,即使是案外人使用,郑建国也应对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向被上诉人蒋金昌承担还款的责任。郑建国提出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30,000元,蒋金昌对此予以否认,郑建国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郑建国通过银行转账汇款38,000元至案外人刘付杰账户,在蒋金昌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款就是还给蒋金昌的借款。郑建国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50元,由上诉人郑建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周 菁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