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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边某,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边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