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代芬与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芳,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李代芳,女,生于1945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组织机构代码:68892524-6。法定代理人谭继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代芳诉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代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代芳负担。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