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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月媚与温州市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媚,温州市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吴月媚。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林达。被告:温州市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诸云波。委托代理人:陈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媚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月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吴月媚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