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卿与杜余杭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卿;杜余杭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杜卿,农民。委托代理人:吕闻龙,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余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卿与被告杜余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补充证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杜卿负担。审 判 长 王姝平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