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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旻,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利害关系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3号101、201室。负责人李颖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娟,女,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20005324935153、票面金额人民币40万元、出票时间2014年10月23日、到期时间2015年4月23日、出票人名称: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名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发出公��,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并于2015年2月4日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现申报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远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