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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郁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5号罪犯钟郁明,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汕南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郁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郁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钟郁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郁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0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3月、11月、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郁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