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卫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卫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42号罪犯陈卫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2004)吉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卫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4月20日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2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以(2011)吉中刑执字第277号、(2013)吉中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1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陈卫华减刑一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