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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曹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月,陈生林,曹顺,王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127号原告张冬月,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林,农民。被告曹顺,农民。被告王金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月诉被告陈生林、曹顺、王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   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   相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