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厂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门某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某某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厂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娟代理审判员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凌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