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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智慧与被执行人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智慧,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钟智慧,男,200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隆化县韩家店乡西底沟村。被执行人郑杰,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北安路三角地**号。申请执行人钟智慧与被执行人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智慧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郑杰履行给付2.0133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杰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