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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鸡东县润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华鑫煤矿与被告台和友、王卫权、第三人崔红兰、崔英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润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华鑫煤矿,崔红兰,崔英玉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商初字第45号原告(反诉第三人)鸡东县润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兴农镇。法定代表人崔红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第三人)鸡东县华鑫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兴农镇。投资人崔红兰,矿长。委托代理人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台和有,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煤矿业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任伟,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友宾,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姜春艳,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王卫权,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煤矿业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付凤花,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屈乐文,黑龙江屈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反诉人)崔红兰,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鸡东县润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邱晓峰,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英玉(被反诉人),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鸡东县润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邱晓峰,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润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鸡东县华鑫煤矿(以下简称华鑫煤矿)与被告台和友、王卫权、第三人崔红兰、崔英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各方当事人需在诉讼中办理审批手续。本院认为,上述情况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都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