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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韵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饶祥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韵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17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飞,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韵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祥,总经理。被执行人饶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42号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韵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韵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饶祥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韵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饶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饶祥及其妻张群珍在金融机构的共有存款7616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