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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苏新庄、雷爱平与连耀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苏新庄,男。申请执行人雷爱平,女。被执行人连耀伟,男。本院受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苏新庄、雷爱平与连耀伟(2007)灞刑字初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于2009年2月10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7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按照该案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内容,连耀伟还应付苏新庄、雷爱平下欠款18505.37。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互谅互让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连耀伟给付苏新庄、雷爱平赔偿款17000元。该款已经全部给付完毕。其余部分款额,申请人表示予以自愿放弃。申请人苏新庄、雷爱平同意该案判决书中第三项连耀伟应给付两申请人的款额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灞刑字初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三项中连耀伟应付苏新庄、雷爱平赔偿款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