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兴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建康西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书光。被告丁兴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