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廖秋玲、廖春玲与龙岩市天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秋玲,廖春玲,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廖秋玲,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原告廖春玲,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廖建平,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系二原告父亲。被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沿河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年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廖秋玲、廖春玲与被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且向原告补偿了一部分违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龙岩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且向原告补偿了一部分违约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秋玲、廖春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秋玲、廖春玲负担。审 判 长 童秉湘人民陪审员 简盛明人民陪审员 游雪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巧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