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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福,马永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马永福,男,回族,现年52岁,农民。被告马永侠,男,回族,现年50岁,农民。原告马永福诉被告马永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