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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99-1号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敬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元,董事长。漯河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漯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源汇区福祥工业园四宗土地及地上所有房产。漯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源汇区福祥工业园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14)第000093号、漯国用(2014)第000094号、漯国用(2014)第000095号、漯国用(2014)第000096号的土地四宗及房产证号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1**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0900132**号房产23处。二、查封担保人漯河市新天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107国道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5)第001028号、担保人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孟庙镇五里庙村土地证号为郾国用(2001)第0456号和位于丹尼斯北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11)第000042号、担保人赵晓锋位于文明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路西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12)第002657号、担保人漯河市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郾城区太行山路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6)第0010**号的土地五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