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辽与被告党兴虎、张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辽,党兴虎,张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18-1号原告刘永辽。被告党兴虎。被告张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辽与被告党兴虎、张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KW47**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于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肇事车辆陕KW47**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佳代理审判员  成熙人民陪审员  李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