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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孟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24日。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