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孟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24日。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