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闫占军与冯中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占军,冯中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冯中雷,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闫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占军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小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