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贾永海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04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永海,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2004年3月至2011年3月任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2011年3月至今任滦平县红旗镇人大主席,第十五届滦平县人大代表,住滦平县。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慧女,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永海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贾永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对被告人贾永海未追缴的赃款以及受贿所生孳息共计人民币六十八万八千元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贾永海不服,以其属于借款,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