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国世鑫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世鑫,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554号申请人国世鑫,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机构代码:70458263-5。国世鑫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国世鑫合同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307.818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且采取了强制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未执行到位307.8185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