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1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传法与王小红、付有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法,王小红,付有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364-2号原告李传法被告王小红被告付有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法诉被告王小红、付有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青州市华裕小区西区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小红、付有理青州市华裕小区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