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葛建国与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人葛建国,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申字第2号申请人再审人葛建国,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川河村人,农民。被申请再审人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中楼,任该村村委主任。申请再审人葛建国与被申请人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葛建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建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靳 宏审 判 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冯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