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42号原告罗某,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徐李,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罗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绪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