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守信诉被告昌图千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信,昌图千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孙守信,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昌图千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铁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信诉被告昌图千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申请昌图县公安局另案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守信撤回对被告昌图千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铁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守信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