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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文广大厦309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8415-4。法定代表人李怡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锋,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秦川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