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霍晖与被告浣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588号原告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琴,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