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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袁涛,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负责人宋冬,汉族。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1年2月28日,陈杰与杨川社区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杨川社区集体土地5852平方米(8.8亩)用于修建农机交易市场。2013年8月12日,陈杰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动工砌房根基13间修建农机交易市场,占用土地面积1358平方米(已作处理)。2014年3月,宋冬与陈杰达成口头协议,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共同投资在原陈杰租用杨川社区集体土地修建的农机交易市场东侧,动工修建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2014年6月建成游泳池两个,钢架结构房两侧计10间,占用土地面积3749.5平方米。经与洛南县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核查比对,该宗地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749.5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没收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未经批准占用城关镇杨川社区集体土地3749.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欢乐水魔方游泳池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2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