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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闫锋与许惠玲、张竹媛、张顺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锋,许惠玲,张竹媛,张顺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闫锋,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惠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竹媛(又名王婕),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顺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锋与被执行人许惠玲、张竹媛、张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惠玲、张竹媛、张顺源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惠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法执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治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