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帆与何树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何树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张帆,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何树茂,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诉被告何树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