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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帆与何树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何树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张帆,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何树茂,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诉被告何树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俊芳 更多数据: